四川省音乐家协会萨克斯管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四川省萨克斯管学会,英文译名Sichuan Saxophone Association简称SS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立足四川,面向全国从事萨克斯管教学、演奏、萨克斯管乐器制作、萨克斯管制造、销售及其他与萨克斯管活动有关的工作与活动,热爱萨克斯管事业,有志于发展萨克斯管事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份,自愿加入组织的一个进行学术研究与实践的学会。本学会系纯学术性质民间团体,不涉及与萨克斯管事业无关的其它活动,纯属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在四川省音乐家协会的领带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萨克斯管事业的新发展。
第五条 本学会主管单位为四川省音乐家协会。
第六条 本学会地址在四川音乐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为:
1. 组织萨克斯管专题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2. 开展有关萨克斯管专业培训活动;
3. 编辑出版有关萨克斯管书刊资料;
4. 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考察活动;
5.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完成四川省音乐家协会委托办理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VIP会员。
团体会员是本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的歌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意愿;
(三) 在职萨克斯管教师与从事萨克斯管专业有关的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表决权、VIP会员具有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学术会议、征文评奖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学会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其解除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任命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选 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
(四)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问题;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八年。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为有力开展活动,本着自收自支,收支平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通过以下合法途径取得收入:
(一)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
(二)有偿演出获得收入;
(三)有偿学术活动获得收入;
(四)社会捐助和物资支持;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记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由萨克斯管学会指定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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